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4-04-30 05:45:38 (33分钟前 更新) 382 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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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五十岚零 2024-04-30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用途。首先是确保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助等成本补偿性支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教育、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但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更不能用于弥补一般行政运行经费。2011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477亿元,同比增长13.8%。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当年全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款为3.15万亿元,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略有差异。其原因:一是合同成交价款口径略小,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不含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合同成交价款实行分期缴纳,2011年以前签订的部分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缴库,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加大,使当年土地收入高于合同总价款。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呈现以下特点:土地出让收入增速大幅回落。一季度增长35.7%,上半年增长22.9%,前三季度增长20.3%,全年增幅仅为13.8%,同比回落92.4个百分点,增幅呈现前高后低态势(见图3.2)。分地区看,东部地区仅增长1.9%。其中,上海下降22.4%、宁波下降17.2%、厦门下降17.1%、浙江(不含宁波)下降13.4%、北京下降6%。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增长33.6%和40.1%。其中,云南、西藏、新疆、湖南、贵州、重庆、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增速较快,分别为170.9%、123.9%、101%、98.6%、63.5%、51%、40.7%、40.2%。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用途。首先是确保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助等成本补偿性支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教育、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但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更不能用于弥补一般行政运行经费。2011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477亿元,同比增长13.8%。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当年全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款为3.15万亿元,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略有差异。其原因:一是合同成交价款口径略小,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不含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合同成交价款实行分期缴纳,2011年以前签订的部分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缴库,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加大,使当年土地收入高于合同总价款。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呈现以下特点:土地出让收入增速大幅回落。一季度增长35.7%,上半年增长22.9%,前三季度增长20.3%,全年增幅仅为13.8%,同比回落92.4个百分点,增幅呈现前高后低态势(见图3.2)。分地区看,东部地区仅增长1.9%。其中,上海下降22.4%、宁波下降17.2%、厦门下降17.1%、浙江(不含宁波)下降13.4%、北京下降6%。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增长33.6%和40.1%。其中,云南、西藏、新疆、湖南、贵州、重庆、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增速较快,分别为170.9%、123.9%、101%、98.6%、63.5%、51%、40.7%、40.2%。
JIE杰高升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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