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暂定在市区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
的前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
城镇社会
保险
)
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
1
套住房
(
含定销商品房、
危旧房小
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
。对在市区已拥
有
2
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
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
城
镇社会保险
)
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
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
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
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
(
契约
)
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
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
经
纪业务;
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
契约
)
时,
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督促购房人如实填
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
(
对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该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对未严格核实购房
人购买资格、
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
(
契约
)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
依法严肃处理。
三、
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
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
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附:
2010
年版苏州限购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