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2002-07-10实施.第七条,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O' d" C, [+ N0 [5 `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
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 k# Q8 u' f* D# [7 M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