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谁了解

2024-05-05 16:52:43 (39分钟前 更新) 37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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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后才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后才能是有效的。
九州至尊 2024-05-05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搜索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搜索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nono521521 2024-04-22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申请(受理)―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划拨转让申请;土地部门受理后,向当地规划部门征询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组织地价评估、集体会审,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明确转让价款,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申请(受理)―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划拨转让申请;土地部门受理后,向当地规划部门征询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组织地价评估、集体会审,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明确转让价款,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Lookiamycm 2024-04-09
1、国家以出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2、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租赁经营方式;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3、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1、国家以出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2、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国有企业改造或者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采用租赁经营方式;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选择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所属关系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3、以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情形是:(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走错雨山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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