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区别是什么

2024-06-02 15:32:04 (50分钟前 更新) 48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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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逐年还贷和逐月还贷两者区别为:  1.购买厦门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年还贷的申办条件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其所购买住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      2.委托逐月自动还贷,职工只要办理一次签约,然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授权银行每月自动为职工转账还贷;而按年还贷,则需要职工每年到公积金中心及银行办理一次转账还贷手续。      3.委托逐月自动还贷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还款代扣账户,用于归还职工当月应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减轻每月还款压力;按年还贷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贷款账户,用于冲抵贷款本金余额,然后重新计算职工的每月应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减少每月利息支出,同时,每月还款额将相应减少。
公积金逐年还贷和逐月还贷两者区别为:  1.购买厦门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按年还贷的申办条件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其所购买住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      2.委托逐月自动还贷,职工只要办理一次签约,然后由市公积金中心授权银行每月自动为职工转账还贷;而按年还贷,则需要职工每年到公积金中心及银行办理一次转账还贷手续。      3.委托逐月自动还贷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还款代扣账户,用于归还职工当月应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减轻每月还款压力;按年还贷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贷款账户,用于冲抵贷款本金余额,然后重新计算职工的每月应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减少每月利息支出,同时,每月还款额将相应减少。
真的啊1988 2024-06-02
以税还贷,是指纳税人用应纳税款归还贷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以税还贷,是指纳税人用应纳税款归还贷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小薰1988 2024-05-27
税收还贷政策在实施之初,在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促进企业更新改造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提前支用税款,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并在客观上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属于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取消的优惠形式。
              以税还贷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中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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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还贷政策在实施之初,在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促进企业更新改造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提前支用税款,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并在客观上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属于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取消的优惠形式。
              以税还贷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中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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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勒蓝天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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