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缺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2024-05-05 11:07:53 (45分钟前 更新) 209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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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和他的年限有关的
一般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和他的年限有关的
李小墨Lena 2024-05-05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的特点
  土地招拍挂的共同特点是采用市场竞争机制显化土地的真实价格,“出价高者得地”是招拍挂共同的游戏规则。然而,社会各界人士对土地拍出的“天价”颇有异议。那么,如何才能使土地招拍挂制度发挥最佳效果呢?在当前形势下,招标出让是回归理性的较为有效的手段,毕竟最高的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供应的唯一目的。
  挂牌出让的优缺点。挂牌出让的最大优点是如果只有一人参加报价同样可成交,可以由一人一次报价、多次报价,也可以由多人多次报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缺点是容易受挂牌设定的限制条件、信息公开程度等因素影响,往往会出现不公开、不公平、不规范竞争的情况,给土地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挂牌出让的缺点是较多地考虑土地的价值,而较少顾及政府对资源的配置职能。
  拍卖出让的优缺点。土地拍卖出让给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出价高者得地”是拍卖出让的最显著特点,能够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显现。土地拍卖出让的缺憾是过分追求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无法控制市场成交价,更谈不上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职能。
  招标出让的优缺点。在招标的评估过程中,地价作为确定中标与否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外界环境设计、配套设施建设等综合指标才是衡量投标方案优劣的更重要的因素。而且,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组成,更能体现中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招标出让不但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职能,有效地防止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的割裂。招标方式的不足是容易被人为因素操控,处理不当就会演化成暗箱操作。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的最佳结合点
  土地资源要物尽其用,除了按市场的要求进行配置外,还要求政府实施有效的干预。实行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在当前房价高企、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形势下,健全土地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最佳选择。
  严格限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纯粹市场意义上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构成主要为土地成本(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费等)、开发成本、税费和开发商利润等四部分,影响销售价格的可变因素很多。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控制在土地取得前期,即在土地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必须将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价位的承诺作为判断投标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杜绝房地产开发商私自抬高房价、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
  科学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招标以“出价最优者得地”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招标出让前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招标地块的地价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出让土地的底价和最高限价,中标者的地价必须在底价和最高限价的区间内。因为,低于底价的,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高于最高限价的,开发商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开发利润,势必影响限价商品房的建筑质量,不利于人民居住安全。
  高度重视建筑设计要素。建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居住要求,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在土地招标出让时对商品房的套型、面积、层高、结构以及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公共设施配套功能等建筑设计要素提出要求,以提高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品位。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政府配置土地资源。在出现住房价格居高不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及时调整住房建设格局,明确土地供应结构,并确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尽快向社会推出土地招标公告,以稳定市场预期,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保障“居者有其屋”。居住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保障“居者有其屋”是各级政府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应对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作必要的控制,其最有效的措施是在土地招标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商作出合理的选择,不是“出价高者得地”,而是“出价最优者得地”,防止房价虚高,使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住房。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良好的人居环境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就必须在土地招标公告中明确商品房的环境设计和景观布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房地产开发中“只见房子不见绿化”等不良现象,真正为人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1、资源价格该市场化的未市场化,导致价格的市场化形成部分占比偏低。这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最突出的问题。截至2005年底,“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出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只有35%。特别是经营性土地该市场化而未市场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大部未按市场机制运作。
  2、“已化”与“未化”两部分并存,形成价格“双轨制”。这种价格双轨制导致了套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以“非经营性用地”的名义,通过协议出让甚至行政划拨方式,低价或无偿取得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为经营性用地,套取高额的利润。
  3、即使有偿交易部分,权力部门处于“双重垄断”地位。在中国当前的土地市场中,权力部门实际拥有“双重垄断”的权力: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这种强制力使权力部门与农民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的问题,本文将在第五部分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又是一种不对等交易。在这种“双重不对等交易”框架下,无论是权力部门操纵土地价格直接拉高土地成本(据了解,土地成本一般要占到整个房屋成本的30%-40%左右),还是与潜在的土地需求者合谋(权力与资本合谋)所引致的“租金”成本,最终都传递下去表现为高房价。
  以上三个方面的弊端,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造成明显的“两益两损”。所谓“两益”,一是地方政府从操纵土地中获取巨大利益,据了解,一些市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35%,高者达到60%。在这当中,一些政府官员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中把权力与土地挂钩,将号称人类“财富之母”的土地变成个人、家庭和相关利益者的“财富之母”,从昔日的成克杰到最近暴露的一批腐败高官,不少因操弄土地而最终栽在“地”上,“财富之母”异化为“腐败之母”。二是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在近来的福布斯财富排行榜中,排名前200人中有60多位来自房地产界,2005年胡润版“中国大陆富豪榜”中,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主就占到四到五成。另据一家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所进行的调查,2005年房地产行业年度平均薪酬为63251元,居各行业平均薪酬的榜首。在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获得“两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两损”:一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农民利益受损;二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的消费者在高房价的格局下利益受损。这种“两益两损”与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的特点
  土地招拍挂的共同特点是采用市场竞争机制显化土地的真实价格,“出价高者得地”是招拍挂共同的游戏规则。然而,社会各界人士对土地拍出的“天价”颇有异议。那么,如何才能使土地招拍挂制度发挥最佳效果呢?在当前形势下,招标出让是回归理性的较为有效的手段,毕竟最高的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供应的唯一目的。
  挂牌出让的优缺点。挂牌出让的最大优点是如果只有一人参加报价同样可成交,可以由一人一次报价、多次报价,也可以由多人多次报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缺点是容易受挂牌设定的限制条件、信息公开程度等因素影响,往往会出现不公开、不公平、不规范竞争的情况,给土地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挂牌出让的缺点是较多地考虑土地的价值,而较少顾及政府对资源的配置职能。
  拍卖出让的优缺点。土地拍卖出让给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出价高者得地”是拍卖出让的最显著特点,能够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显现。土地拍卖出让的缺憾是过分追求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无法控制市场成交价,更谈不上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职能。
  招标出让的优缺点。在招标的评估过程中,地价作为确定中标与否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外界环境设计、配套设施建设等综合指标才是衡量投标方案优劣的更重要的因素。而且,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组成,更能体现中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招标出让不但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职能,有效地防止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的割裂。招标方式的不足是容易被人为因素操控,处理不当就会演化成暗箱操作。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的最佳结合点
  土地资源要物尽其用,除了按市场的要求进行配置外,还要求政府实施有效的干预。实行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在当前房价高企、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形势下,健全土地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最佳选择。
  严格限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纯粹市场意义上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构成主要为土地成本(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费等)、开发成本、税费和开发商利润等四部分,影响销售价格的可变因素很多。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控制在土地取得前期,即在土地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必须将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价位的承诺作为判断投标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杜绝房地产开发商私自抬高房价、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
  科学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招标以“出价最优者得地”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招标出让前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招标地块的地价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出让土地的底价和最高限价,中标者的地价必须在底价和最高限价的区间内。因为,低于底价的,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高于最高限价的,开发商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开发利润,势必影响限价商品房的建筑质量,不利于人民居住安全。
  高度重视建筑设计要素。建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居住要求,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在土地招标出让时对商品房的套型、面积、层高、结构以及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公共设施配套功能等建筑设计要素提出要求,以提高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品位。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政府配置土地资源。在出现住房价格居高不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及时调整住房建设格局,明确土地供应结构,并确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尽快向社会推出土地招标公告,以稳定市场预期,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保障“居者有其屋”。居住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保障“居者有其屋”是各级政府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应对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作必要的控制,其最有效的措施是在土地招标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商作出合理的选择,不是“出价高者得地”,而是“出价最优者得地”,防止房价虚高,使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住房。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良好的人居环境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就必须在土地招标公告中明确商品房的环境设计和景观布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房地产开发中“只见房子不见绿化”等不良现象,真正为人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1、资源价格该市场化的未市场化,导致价格的市场化形成部分占比偏低。这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最突出的问题。截至2005年底,“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出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只有35%。特别是经营性土地该市场化而未市场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大部未按市场机制运作。
  2、“已化”与“未化”两部分并存,形成价格“双轨制”。这种价格双轨制导致了套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以“非经营性用地”的名义,通过协议出让甚至行政划拨方式,低价或无偿取得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为经营性用地,套取高额的利润。
  3、即使有偿交易部分,权力部门处于“双重垄断”地位。在中国当前的土地市场中,权力部门实际拥有“双重垄断”的权力: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这种强制力使权力部门与农民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的问题,本文将在第五部分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又是一种不对等交易。在这种“双重不对等交易”框架下,无论是权力部门操纵土地价格直接拉高土地成本(据了解,土地成本一般要占到整个房屋成本的30%-40%左右),还是与潜在的土地需求者合谋(权力与资本合谋)所引致的“租金”成本,最终都传递下去表现为高房价。
  以上三个方面的弊端,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造成明显的“两益两损”。所谓“两益”,一是地方政府从操纵土地中获取巨大利益,据了解,一些市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35%,高者达到60%。在这当中,一些政府官员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中把权力与土地挂钩,将号称人类“财富之母”的土地变成个人、家庭和相关利益者的“财富之母”,从昔日的成克杰到最近暴露的一批腐败高官,不少因操弄土地而最终栽在“地”上,“财富之母”异化为“腐败之母”。二是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在近来的福布斯财富排行榜中,排名前200人中有60多位来自房地产界,2005年胡润版“中国大陆富豪榜”中,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主就占到四到五成。另据一家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所进行的调查,2005年房地产行业年度平均薪酬为63251元,居各行业平均薪酬的榜首。在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获得“两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两损”:一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农民利益受损;二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的消费者在高房价的格局下利益受损。这种“两益两损”与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治愈系小精灵 2024-04-28
方法如下:这种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对地价等较易控制,灵活性大,土地成交价往往较低,在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初始阶段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较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开性,在地价的确定、受让人的选择上受具体承办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多,不利于公平竞争,也易产生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性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建设的项目用地。采取此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方法如下:这种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对地价等较易控制,灵活性大,土地成交价往往较低,在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初始阶段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较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开性,在地价的确定、受让人的选择上受具体承办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多,不利于公平竞争,也易产生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性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建设的项目用地。采取此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浮生若梦圈 2024-04-22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别吃哥的菜 2024-04-18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在财政收入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那么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相关阅读: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算算你要补交多少钱?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以及收取计算标准沈阳土地出让金标准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石家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及土地出让的手续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最低价确认方法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在财政收入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那么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相关阅读: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算算你要补交多少钱?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以及收取计算标准沈阳土地出让金标准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石家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及土地出让的手续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最低价确认方法
很多时候会想起 2024-04-12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catebutslim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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