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现状如何

2024-05-31 21:47:50 (11分钟前 更新) 287 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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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分散、环境质量低劣、土地利用率不高等现象,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行“农业...  也是对近年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现状的肯定和进一步的  规范  。  责任编辑:芊墨
布局分散、环境质量低劣、土地利用率不高等现象,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行“农业...  也是对近年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现状的肯定和进一步的  规范  。  责任编辑:芊墨
童鞋哈哈 2024-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农村的现实状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用于建设项目的所有农村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几种具体类型。
  宅基地:包括农民住房用地、庭院用地等。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厂房用地、经营场所用地等,是乡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而占用的土地。
  乡(镇)和村庄的公共设施用地:为了满足乡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修建的基础设施,比如道路、桥梁、电力设施、通讯设备等占用的土地。
  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在乡(镇)中为满足农村农民文化、教育、医疗的需要而举办的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等占用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根据国土部的数据,目前,我国建设用地总量约2500万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是主要组成部分,总量约1800万公顷,其中,农民宅基地约1000万公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约600万公顷,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和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约200万公顷。
  解放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农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一直是归农民私人所有的。新中国成立后,直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前,宅基地和房屋也一直是农民的私产。
  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经历了从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性变革。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确立了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体制。但又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保留了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个人使用的规定,形成了“一宅两制”: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住房等附着物归农民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与城市的房基地有很大区别,他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
  农村宅基地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宅基地属于福利性用地,根据当前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宅基地经营性使用,这有别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部门的调查,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频率较低,其权属状态比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更为稳定。
  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自己的家产。作为“家庭”载体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很多是其祖上以一生积累的财富购买的,宅基地和住房,既是祖上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饱含着对先人的追思和情感。
  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消耗殆尽的状态下,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就维系在农村集体产权的建设用地上。
  尽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严格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农村的现实状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用于建设项目的所有农村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几种具体类型。
  宅基地:包括农民住房用地、庭院用地等。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厂房用地、经营场所用地等,是乡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而占用的土地。
  乡(镇)和村庄的公共设施用地:为了满足乡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而修建的基础设施,比如道路、桥梁、电力设施、通讯设备等占用的土地。
  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在乡(镇)中为满足农村农民文化、教育、医疗的需要而举办的公益事业占用的土地,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等占用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根据国土部的数据,目前,我国建设用地总量约2500万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是主要组成部分,总量约1800万公顷,其中,农民宅基地约1000万公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约600万公顷,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和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约200万公顷。
  解放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农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一直是归农民私人所有的。新中国成立后,直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前,宅基地和房屋也一直是农民的私产。
  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经历了从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性变革。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确立了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体制。但又同时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保留了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个人使用的规定,形成了“一宅两制”: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住房等附着物归农民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与城市的房基地有很大区别,他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
  农村宅基地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宅基地属于福利性用地,根据当前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宅基地经营性使用,这有别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部门的调查,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频率较低,其权属状态比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更为稳定。
  由于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农民实际占有并支配这些宅基地。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自己的家产。作为“家庭”载体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很多是其祖上以一生积累的财富购买的,宅基地和住房,既是祖上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饱含着对先人的追思和情感。
  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消耗殆尽的状态下,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就维系在农村集体产权的建设用地上。
  尽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严格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3
冰雪江天 2024-05-25
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盘活存量土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针对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导致土地大量闲置、浪费的社会、政策、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提出了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是其集约利用的最有效方法。  
  我国目前耕地资源非常缺乏,人均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造成耕地资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因此,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研究和对空闲宅基地的整理势在必行。  
  一、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大、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重超标。  
  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农宅多为一户一宅式,容积率偏低,用地比较粗放,这就直接造成了很多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普遍超出了标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趋增,耕地保护压力加重。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掀起了建房热潮,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量呈强劲增长态势。由于农民建房大多弃旧建新,且选址多围绕原村庄周边及道路扩展,致使大量良田被占,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三)住宅质量比较落后,建筑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  
  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住宅以砖瓦结构为主,而且绝大部分住宅是一层简易结构,占地面积很大,三层以上楼房已相当少见。这样就形成了建筑密度大,容积率低且房屋质量差的状况。  
  (四)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空心村”现象较普遍,不良用地现象多,土地浪费严重。  
  受传统生产方式和居住观念影响,农户长期习惯于以自然院落的形式分散居住,由此形成了村民住宅“满天星”式的分布格局。从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也大多是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对原有居民点的内部挖潜。农村建设用地的过分铺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居住环境的建设和乡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二、产生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的原因  
  (一)土地法律观念淡薄,制度、政策不健全,土地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农民常常错误地把宅基地使用权当成所有权,错误地认为宅基地是私有财产,不让集体统一调剂,即使闲置或抛弃,别人也无权过问,也不办理有关手续。加之农村人多面广,宣传形式和渠道有限,有关法律和规章难以做到家喻户晓,这不利于扭转目前农村建房用地不良的局面。  
  (二)规划滞后,管理不力。  
  由于规划滞后,或规划不合实际,或落实规划措施不完善,或规划执行不力等,导致无论在规划布局建设上还是在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且乡镇土地所不但人员少,而且素质较差,管理混乱,不能从严执法、从快处理,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积重难返。  
  (三)经济条件制约,缺乏市场调节机制,抓旧建新鼓励政策不明显。  
  进行农地整理,实行有规划建房,必须打破几百年来形成的自然村落格局,进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农户经济条件不同,有的家庭条件差搬不起,由此造成有规划也不能按规划建,只能任其向空地扩张村庄建设用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加之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用地数量不受经济约束,不利于旧村整治和新村建设。  
  三、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对策  
  (一)开展建设用地清查摸底,大力宣传土地法规,转变用地观念。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扩大现有宣传渠道,使更多的农村群众了解、认同、支持现行政策;
  (2)宣传有关的技术方法和规范标准,充分给予广大农村有关的技术指导,使整理工作步入有序依法实施的轨道;
  (3)宣传依法依规用地,在农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让广大农民明白只有依法依规用地,才能使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制定科学的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把宅基地整理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的发展与撤村并点结合起来,促使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村庄的美化。规划的起草和制定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确定后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应结合该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利用经济手段,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  
  宅基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是农民滋生超标抢占宅基地的根本原因所在。抑制农民抢占宅基地念头,最佳的措施就是利用经济手段,使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同时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农户新批宅基地必须用旧宅基地来置换,房产归房主所有,限期在一定时期内拆除旧房。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多形式开展宅基地整理。  
  村庄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工程大、工期长、投入多、回收慢的工程,资金筹措是关键,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只能通过多方筹资来完成,摸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筹资渠道及运作方式。
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盘活存量土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针对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导致土地大量闲置、浪费的社会、政策、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提出了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是其集约利用的最有效方法。  
  我国目前耕地资源非常缺乏,人均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而造成耕地资源匮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建设用地的粗放利用。因此,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研究和对空闲宅基地的整理势在必行。  
  一、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大、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重超标。  
  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农宅多为一户一宅式,容积率偏低,用地比较粗放,这就直接造成了很多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普遍超出了标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趋增,耕地保护压力加重。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掀起了建房热潮,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量呈强劲增长态势。由于农民建房大多弃旧建新,且选址多围绕原村庄周边及道路扩展,致使大量良田被占,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三)住宅质量比较落后,建筑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  
  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住宅以砖瓦结构为主,而且绝大部分住宅是一层简易结构,占地面积很大,三层以上楼房已相当少见。这样就形成了建筑密度大,容积率低且房屋质量差的状况。  
  (四)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空心村”现象较普遍,不良用地现象多,土地浪费严重。  
  受传统生产方式和居住观念影响,农户长期习惯于以自然院落的形式分散居住,由此形成了村民住宅“满天星”式的分布格局。从农村居民点自身的发展而言,其用地方式也大多是外延式扩展为主,而忽视对原有居民点的内部挖潜。农村建设用地的过分铺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居住环境的建设和乡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二、产生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的原因  
  (一)土地法律观念淡薄,制度、政策不健全,土地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农民常常错误地把宅基地使用权当成所有权,错误地认为宅基地是私有财产,不让集体统一调剂,即使闲置或抛弃,别人也无权过问,也不办理有关手续。加之农村人多面广,宣传形式和渠道有限,有关法律和规章难以做到家喻户晓,这不利于扭转目前农村建房用地不良的局面。  
  (二)规划滞后,管理不力。  
  由于规划滞后,或规划不合实际,或落实规划措施不完善,或规划执行不力等,导致无论在规划布局建设上还是在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并且乡镇土地所不但人员少,而且素质较差,管理混乱,不能从严执法、从快处理,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积重难返。  
  (三)经济条件制约,缺乏市场调节机制,抓旧建新鼓励政策不明显。  
  进行农地整理,实行有规划建房,必须打破几百年来形成的自然村落格局,进行搬迁。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农户经济条件不同,有的家庭条件差搬不起,由此造成有规划也不能按规划建,只能任其向空地扩张村庄建设用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加之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用地数量不受经济约束,不利于旧村整治和新村建设。  
  三、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对策  
  (一)开展建设用地清查摸底,大力宣传土地法规,转变用地观念。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扩大现有宣传渠道,使更多的农村群众了解、认同、支持现行政策;
  (2)宣传有关的技术方法和规范标准,充分给予广大农村有关的技术指导,使整理工作步入有序依法实施的轨道;
  (3)宣传依法依规用地,在农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让广大农民明白只有依法依规用地,才能使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制定科学的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把宅基地整理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的发展与撤村并点结合起来,促使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村庄的美化。规划的起草和制定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确定后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应结合该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利用经济手段,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  
  宅基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是农民滋生超标抢占宅基地的根本原因所在。抑制农民抢占宅基地念头,最佳的措施就是利用经济手段,使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同时培育宅基地转让市场。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农户新批宅基地必须用旧宅基地来置换,房产归房主所有,限期在一定时期内拆除旧房。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多形式开展宅基地整理。  
  村庄建设用地整理是一项工程大、工期长、投入多、回收慢的工程,资金筹措是关键,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只能通过多方筹资来完成,摸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筹资渠道及运作方式。
缘分百合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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