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离婚时房子属于一方个人所得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
3、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后的财产,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通过律师调节解决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
3、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比较特别的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 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 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2、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例如子女,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 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 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