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