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潍坊市坊子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坊子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处罚。
第三条 潍坊市坊子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
第四条 坊子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含上属驻潍单位)及在职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