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响应国家提出的节能减排环保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开展乙方地下车库节能照明工程改造,具体协议如下: 一、 本合同的能源管理合作定义
1、 本合同的节能照明工程指的是:由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节能照明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调
试改造;乙方提供相应场地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得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
2、 乙方以承租的方式使用甲方节照明设备。 二、 电价标准确定
电价严格参照国家电网对乙方使用场地的供电价格执行。电价按2012年本合同签订时电价每度 1.00元 计算。合同期内,如遇当地电价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 节能照明工程改造场地的照明现状:
1、 改造场地: 地下商场 2、 改造前照明状况:使用T8-40W日光灯管,照明时间为每日 13 小时,每年365天。 四、 改造的数量及分享期限:
1、 本合同约定改造的数量为 300 支。甲方提供的节能改造设备为LED日光管,型号
为SKY-L10W,功率为10W±2W;功率因数≥0.8;使用电压为180-250V/50HZ,属室内照明设备。
2、 本合同约定分享时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32 个月。 五、 对节能比例和核算数据的依据
1、 甲、乙双方已通过对节能改造测试的一致认可:与乙方正在使用的传统40瓦日光灯管在相同使
用时间、相同使用数量、相同光照亮度的条件下测试对比,甲方提供的产品比乙方的传统日光灯管节能效果达到75℅(详见附件照明产品功率测试确认报告书)。
2、 节省的电费计算方法:每年亮灯时间按365天计算,每天亮灯时间按 13 小时计算,灯
的数量按 300 条计算,电价按每度 1.00元 计算。
1)、改造前,乙方现使用的普通日光灯按实际功率计算,乙方每年共耗 56940 度,乙方每年
共耗电费 56940 元(不含维护和更换传统灯管的费用)。
2)、甲方改造后按节电75℅计算,改造后乙方每年折合耗电共 14235 度,折合电费 14235 元。
甲方改造后每年为乙方节约42705元的电费,每年每支节省142.33元,每月平均11.86元。 3)、甲、乙双方对以上数据均已认可,并作为核算和付款依据。
六、 投资回报合作条款及付款方式:
1、 甲方租给乙方节能照明设备的投资回报金按照以下规定标准执行,合作期间,双方每月按照以
下方式分享节能成果。
1)甲、乙双方对改造后乙方节省电费的分配比例为:甲方 80 %,乙方 20 %,共 32个月。 2)在合作期间,乙方每月要支付给甲方的投资回报金额按以下计算公式为准: A=B×C×D×E×F×G×H
A:甲方每月应得的投资回报金额;
B: 300 支(甲方给乙方改造更换的灯管数量); C: 13 小时(每天灯管开启的时间); D:天数/每月(每个自然月的天数); E:0.04KW(乙方原设备单支功率);
F:75%(节能率)【节能率=1-甲方节能产品实际测试用电度数÷相同时间甲方设备按0.04KW计算应耗费的电度数】;
G:1.00元/度(甲方现行电价标准);
H: 80 %(双方约定甲方投资回报的分成比例)。
2、 改造后按比原使用灯管节约电费75℅计算,电价按每度1.00元计算,折合每支LED灯管节省
电费平均 11.86 元/月,实际安装使用LED灯管 300月共节省电费 3558 元,甲方节能分享按 80 %计算,共计人民币 2846.4 元/月(大写:贰仟捌佰肆拾陆元正)。
3、 本合同效益分享的投资回报期为32个月,甲方按月以上述月分享金标准共收取32个月为改造
投资收益。
4、 合同期内,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收益分享服务费,由投入运行一个月后支付上一个月的收益分
享金,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节能分享金。
5、 乙方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甲方效益分享金,付款方式为乙方将效益分享金款汇到甲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附件一)。
6、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付投资回报金,不因其它任何因素而改变(如遇停电、限电、乙方
自主关灯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甲方效益分享金。 七、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保证依本合同规定将节能照明设备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节能照明设备。 3、 甲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投资回报金。
4、 合同期内,节能照明设备出现自然损坏的,甲方应提供备品给乙方更换。 5、 甲方有权对节能照明设备进行巡查,并对存在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已清楚了解节能照明设备的状况,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有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 2、 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日常保养及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节能照明设备持续处于良好适
用状态。
3、 合同期内,乙方应保障节能照明设备的安全,如有人为损坏,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4、 合同期内,乙方应标明节能照明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节能照明设备
被查封、扣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节能设备的用途,节能设备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
用或设置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处理。 6、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投资回报金。
九、 欣嘉懿SKY-L10W LED节能日光灯管价值及所有权:
1. 合同期内,若非甲方产品自身原因造成改造设备损坏或丢失,其损失由乙方承担,按每支灯200
元/支向甲方赔偿。改造设备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由甲方负责,若乙方原因损坏可维修的,甲方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灯管损坏程度进行核定。
2. 合同期内,改造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甲方改造完成
后,运行使用正常,甲方完成设备移交。设备移交给乙方开始使用后,将使用权移交给乙方。 3.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责任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时,乙方已支付的款项甲方不予退还,甲
方有权利收回所有节能灯管,且乙方须赔偿本合同未满的所有甲方收益。 十、 节能照明设备的交付,使用与质量维护管理责任:
1、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节能照明设备交付乙方,并负责节能设备的安装改造,费
用由甲方承担。
2、 节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后,甲、乙双方应签署节能设备安装合格验收表,甲方完成对乙方场所
节能照明设备改造。
3、 甲方提供1支设备作为备用品给乙方作为周转维修更换使用,甲方预留给乙方的备用灯管不足
时,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协助替换。备用灯管合同期满后需退还甲方。 4、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改造设备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做好妥善保管,否则因此
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 合同提前终止与违约责任:
1、 甲方若单方面中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双倍赔偿给乙方合同价值。
2、 乙方若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节能分享金,超过支付期限每天按应收取费用的千分之三收
取滞纳金(有特殊情况每月最迟15日付清,乙方需提前电话通知甲方),乙方若超过支付期限7天未将款项支付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
3、 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未能按照规定向乙方交付节能设备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当于当月
甲方分享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 合同期间,甲方改造设备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范围内。
5、 若合作期间乙方发生管理权限变更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于接收方签订合作协议。接收方继
续本协议内容执行,而本协议也于乙方发生管理权限变更时自动解除。若新的接管方不愿继续本协议需中止本合同时,经甲方许可,如甲方总计未收满6个月效益分享金,在乙方补足甲方
6个月效益分享金,且甲方收回改造设备以后本项目中止;如甲方总计已收满6个月效益分享金,在乙方缴清中止前所欠效益分享金(效益分享金计算日期以甲方收回改造设备的日期为准),且甲方收回改造设备以后本项目中止。
6、 若因乙方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需中止合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收回改造设备。如甲方未能顺利收回全部(或部分)改造设备,乙方还必须按以下标准赔偿甲方全部(或部分)改造设备及相关损失:项目运行在0-6个月内,乙方赔偿甲方本项目全部改造设备约定价值的100℅;7-12个月,乙方赔偿甲方本项目全部改造设备约定价值的80℅;12个月以上,乙方赔偿本项目全部改造设备约定价值的60℅。相关损失如差旅费、劳务费、包装费等另行计算。
7、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价格为甲方改造设备推广活动期间对乙方的特惠价格,乙方须就本合同涉及
的商业秘密(产品价格、效益分享价格、分享方式等)为甲方保密。
8、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约的,乙方应30
天内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延期履约,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可给予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 合同期满处理。
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结清应付款后,甲方须将改造设备所有权无条件无偿移交给乙方(移交时,设备能正常使用)。
十三、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另订补充合同。
十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
效。本合同附件改造设备《节能设备安装合格验收表》、《照明产品功率测试确认报告书》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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