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判决

2024-06-12 12:48:17 (53分钟前 更新) 469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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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确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适用照顾无过错原则的要件是什么。我们认为:(1)存在过错;(2)过错性质严重;(3)导致离婚。
所谓过错,在法律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包括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违反。我们认为,这里不应当包括对道德义务的违反。因为如果对违反道德义务行为施加法律责任,即等价于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承认法律义务之外的过错,就会存在一个何谓过错有无稳定、公认的标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就是基于生活或者社会上的一般事务的过错的价值判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让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则责任太大,二则往往难令当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后患。解释还使用了“有悖善良风俗”的标准,何谓“善良风俗”,显然需要主审法官严谨审慎予以判析。
而违反道德义务导致对方违反法律义务的,又当如何呢?固然,我不主张任何一方由于对方违反了道德义务,从而自己也违反法律义务,但是,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对违反道德义务的一方能否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显然是一个疑问。
不考虑婚姻家庭法律之外的义务,让我们来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中夫妻的义务有什么。可以说,《婚姻法》中规定任何的权利或者义务都涉及夫或者妻的法律义务,比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互相扶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等。
为什么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呢?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如果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那么恐怕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婚姻生活中毫无过错。因此,对过错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而且,从操作角度,也不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随时注意保存任何出现的大小不等的过错,一方面,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实施鼓励夫妻双方注意收集保存配偶所犯过错,也有悖伦理。另外,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于离婚,对过错的惩罚,就应当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相关立法体例也支持此种思路,比如,《婚姻法》规定对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此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应当指的就是对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另外,《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过错指的也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所规定离婚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我们所称的过错,应当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而且,就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泛泛适用于一切过错,包括追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过错,也存在证据方面的困难。我们认为,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爱戴、相互信任,过于强调证据,无异于鼓励婚姻中的当事人随时注意收集证据,这将彻底腐蚀婚姻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仅适用于严重过错。
然而,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感情破裂都是缘于某一方的过错。比如,双方的性格不合导致日常冲突矛盾不断,渐至感情破裂,在此情形中,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形。还有,一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要求离婚,从而被判决离婚的,一再起诉行为本身只是感情破裂的证据,而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因此,起诉行为并不构成过错。
另外,如何判定一项过错与感情破裂的因果关系呢?我们知道,往往一项过错发生后,是否导致感情破裂,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当事人的个性,亲朋的劝解。我们认为,法官在此应当采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和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不能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据此提起离婚诉请的,一律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旦确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适用照顾无过错原则的要件是什么。我们认为:(1)存在过错;(2)过错性质严重;(3)导致离婚。
所谓过错,在法律上,就是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包括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违反。我们认为,这里不应当包括对道德义务的违反。因为如果对违反道德义务行为施加法律责任,即等价于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承认法律义务之外的过错,就会存在一个何谓过错有无稳定、公认的标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就是基于生活或者社会上的一般事务的过错的价值判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让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则责任太大,二则往往难令当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后患。解释还使用了“有悖善良风俗”的标准,何谓“善良风俗”,显然需要主审法官严谨审慎予以判析。
而违反道德义务导致对方违反法律义务的,又当如何呢?固然,我不主张任何一方由于对方违反了道德义务,从而自己也违反法律义务,但是,一旦出现此种情形,对违反道德义务的一方能否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显然是一个疑问。
不考虑婚姻家庭法律之外的义务,让我们来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中夫妻的义务有什么。可以说,《婚姻法》中规定任何的权利或者义务都涉及夫或者妻的法律义务,比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互相扶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等。
为什么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呢?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过错,如果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那么恐怕在离婚的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婚姻生活中毫无过错。因此,对过错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而且,从操作角度,也不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随时注意保存任何出现的大小不等的过错,一方面,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实施鼓励夫妻双方注意收集保存配偶所犯过错,也有悖伦理。另外,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于离婚,对过错的惩罚,就应当限于导致离婚的过错。相关立法体例也支持此种思路,比如,《婚姻法》规定对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此时的照顾无过错方应当指的就是对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另外,《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过错指的也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所规定离婚要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我们所称的过错,应当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而且,就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泛泛适用于一切过错,包括追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过错,也存在证据方面的困难。我们认为,法律倡导夫妻之间相互爱戴、相互信任,过于强调证据,无异于鼓励婚姻中的当事人随时注意收集证据,这将彻底腐蚀婚姻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仅适用于严重过错。
然而,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感情破裂都是缘于某一方的过错。比如,双方的性格不合导致日常冲突矛盾不断,渐至感情破裂,在此情形中,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情形。还有,一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要求离婚,从而被判决离婚的,一再起诉行为本身只是感情破裂的证据,而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因此,起诉行为并不构成过错。
另外,如何判定一项过错与感情破裂的因果关系呢?我们知道,往往一项过错发生后,是否导致感情破裂,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当事人的个性,亲朋的劝解。我们认为,法官在此应当采用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和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不能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据此提起离婚诉请的,一律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XiangZong12 2024-06-12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天地为凭 2024-06-06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smile筱123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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