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摊是什么

2024-07-08 05:00:43 (43分钟前 更新) 86 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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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目前对于公摊面积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楼盘因为在自身的情况不同,在此方面也都具有差异性。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操作经验,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7%-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
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反过来,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公摊系数不是以单户来计算,而是由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的所有套内面积之和得出的。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是由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再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得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能构成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物业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国家目前对于公摊面积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楼盘因为在自身的情况不同,在此方面也都具有差异性。据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操作经验,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7%-20%之间;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
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反过来,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公摊系数不是以单户来计算,而是由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楼的所有套内面积之和得出的。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是由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再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得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能构成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物业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香菇媳妇儿 2024-07-08
详见物权法之解读(二) 四大疑问找到“答案”              停车位处置、绿地出售等不少让开发商忧心忡忡的问题终于不再雾里看花。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多地产开发公司都在组织学习该法律。结合房地产开发运营的实践,开发商提出了他们最为关心的四大热点问题,蔡耀忠律师和梅夏英教授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权威解答。              疑问一:哪些车位开发商可以处置?哪些不能处置?              《物权法》颁布之后,广州出现了不少开发商急售车位的现象。有人认为,《物权法》刚颁布不久,很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开发商希望赶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出售车位赚一笔。那么,到底哪些车位是开发商可以处置的?哪些不能?              权威解答:对于已建成的社区来说,判断开发商有权处置哪些车位很简单。第一就是看停车位是否原本就是在小区规划当中,第二就是看开发商有没有取得车位的产权。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开发商就有权处置,无论是《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颁布之后。因此,如果开发商本有处置权,完全没必要着急脱手。              很多社区早期规划的停车位不足,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小区建成后利用公共绿地或道路划出的停车位,开发商便无权处置,除非车位占用的地块并没有进入公摊,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也需要提醒车主,在购买停车位时应弄清车位本身的权属。              而对于新建项目来说,开发商应当为业主规划足够的停车位,无论是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库,只要是在小区最初的规划之中,并且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批,开发商都有处置权,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解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疑问二:停车位只能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吗?              《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只能将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呢?              权威解答:“优先”和“只能”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一定条件下,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              举例来说,如果开发商建设的某小区可入住1000户业主,当业主入住之后,开发商可以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的消息传达给每家每户,征询业主是否有车位需要,并且设定一个合理的交易时间,让有停车位需求的人及时登记或者办理购买、租赁手续。假设征求意见之后,发现业主只需要600个车位,而开发商却规划了800个车位,那么此时,开发商就可以将剩下的200个车位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外的车主。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是变动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停车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果开发商把小区入住之初那些富余的车位出售,以后业主的新增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还可能引发矛盾,不过,这个新的问题就不是开发商要解决的义务了。              解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疑问三:开发商能将绿地出售或赠送给特定的业主吗?              在很多社区都有这样一种现象,即一层业主将自己的前庭后院改造成阳光房,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而改造者则称土地是开发商出售或赠送给他们的。但是,开发商到底能不能将绿地出售或赠送给特定业主呢?              权威解答:能否出售或赠送要看绿地是否已经进入业主的土地公摊面积,如果已经进入公摊,开发商便无权处置,目前对于高层住宅来说,小区绿地都应已进入公摊,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出售或赠送。别墅的情况各有差异。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开发商如何才有权明示某绿地属于某特定个人?一种办法就是开发商保留该绿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业主公摊面积,这样开发商才有处置权,可以出售或赠送;第二种办法就是虽然绿地进入了业主公摊面积,但开发商在销售之前就明示哪些绿地归某特
详见物权法之解读(二) 四大疑问找到“答案”              停车位处置、绿地出售等不少让开发商忧心忡忡的问题终于不再雾里看花。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多地产开发公司都在组织学习该法律。结合房地产开发运营的实践,开发商提出了他们最为关心的四大热点问题,蔡耀忠律师和梅夏英教授两位专家对此进行了权威解答。              疑问一:哪些车位开发商可以处置?哪些不能处置?              《物权法》颁布之后,广州出现了不少开发商急售车位的现象。有人认为,《物权法》刚颁布不久,很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开发商希望赶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出售车位赚一笔。那么,到底哪些车位是开发商可以处置的?哪些不能?              权威解答:对于已建成的社区来说,判断开发商有权处置哪些车位很简单。第一就是看停车位是否原本就是在小区规划当中,第二就是看开发商有没有取得车位的产权。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开发商就有权处置,无论是《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颁布之后。因此,如果开发商本有处置权,完全没必要着急脱手。              很多社区早期规划的停车位不足,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小区建成后利用公共绿地或道路划出的停车位,开发商便无权处置,除非车位占用的地块并没有进入公摊,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也需要提醒车主,在购买停车位时应弄清车位本身的权属。              而对于新建项目来说,开发商应当为业主规划足够的停车位,无论是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库,只要是在小区最初的规划之中,并且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批,开发商都有处置权,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解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疑问二:停车位只能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吗?              《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只能将停车位出售或出租给本小区业主呢?              权威解答:“优先”和“只能”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一定条件下,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              举例来说,如果开发商建设的某小区可入住1000户业主,当业主入住之后,开发商可以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的消息传达给每家每户,征询业主是否有车位需要,并且设定一个合理的交易时间,让有停车位需求的人及时登记或者办理购买、租赁手续。假设征求意见之后,发现业主只需要600个车位,而开发商却规划了800个车位,那么此时,开发商就可以将剩下的200个车位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外的车主。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是变动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停车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果开发商把小区入住之初那些富余的车位出售,以后业主的新增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还可能引发矛盾,不过,这个新的问题就不是开发商要解决的义务了。              解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疑问三:开发商能将绿地出售或赠送给特定的业主吗?              在很多社区都有这样一种现象,即一层业主将自己的前庭后院改造成阳光房,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而改造者则称土地是开发商出售或赠送给他们的。但是,开发商到底能不能将绿地出售或赠送给特定业主呢?              权威解答:能否出售或赠送要看绿地是否已经进入业主的土地公摊面积,如果已经进入公摊,开发商便无权处置,目前对于高层住宅来说,小区绿地都应已进入公摊,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出售或赠送。别墅的情况各有差异。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开发商如何才有权明示某绿地属于某特定个人?一种办法就是开发商保留该绿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业主公摊面积,这样开发商才有处置权,可以出售或赠送;第二种办法就是虽然绿地进入了业主公摊面积,但开发商在销售之前就明示哪些绿地归某特
libby131313 2024-07-05
应该包括打扫公共环境卫生用水、清洗公用管道用水和庭院喷泉小品等,用电主要是线路正常消耗和公共照明、电梯、采暖以及节日景观用电吧。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用电不能计入的。
应该包括打扫公共环境卫生用水、清洗公用管道用水和庭院喷泉小品等,用电主要是线路正常消耗和公共照明、电梯、采暖以及节日景观用电吧。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用电不能计入的。
今夕访古 2024-07-01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yolanda甯 2024-06-18
简单来说吧就是物业费中不含公摊费用,就是要业主缴纳物业费以外还要缴纳分摊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用。望采纳噢。
简单来说吧就是物业费中不含公摊费用,就是要业主缴纳物业费以外还要缴纳分摊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用。望采纳噢。
wangqinglin0 2024-06-16

扩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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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公摊,是居住的人越多公摊越大还是楼层越高公摊越大

虽然高层公摊大了,但是居住的人也多了,每户的公摊应该就下降啊。
问题补充:墙体稍微厚10CM不到。是不是。比如16层的高层(每层4户),高层每户的公摊比率(百分数)应该比多层低啊,比6层的电梯房(每层2户)多的公摊无非是过道加宽。这样比的话,多一台电梯,但是居住的户数也多了啊虽然公摊的面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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