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合同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合同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合同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合同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合同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合同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合同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
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合同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合同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合同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合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