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建设用地怎么分类

2024-05-11 15:01:29 (47分钟前 更新) 148 4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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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正式实施,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同时废止。2012年1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实施,其适用性表述为: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鉴于此,我认为村庄整治规划应该适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2007年5月1日,《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正式实施,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同时废止。2012年1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实施,其适用性表述为: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鉴于此,我认为村庄整治规划应该适用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我是一只喵 2024-05-11
你好,(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
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
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
草地”———指树木郁闭度
你好,(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
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
为了恢复森林植被,有些省份还特意开展了“迹地更新年”活动,明确提出迹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森林资源的迫切需求,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些林地类型的取消,不仅不利于林业部门的管理,更不利于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
(4)“草地”部分的调整比较大,在新的土地分类中,原来的“牧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草地”,并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并为“人工牧草地”,同时又新增了一个地类“其他
草地”———指树木郁闭度
许文强的爷 2024-04-27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yaodabian0214 2024-04-2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
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
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
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
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
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1.1农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对农用地各类型作了进一步归纳,但是,与《土地分类(试行)》相比,现行的土地分类仍有些不妥之处。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并为“水田”,从水田的含义来看,这实际上是取消了“望天田”这一分类。事实上,尽管随着各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措施的实行,望天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目前我国的“望天田”面积依然还是比较大的,2007年仍达3  000多万公顷。也就是说,望天田在我国坚守1.2亿公顷耕地红线战略目标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不应被取缔。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归并到水浇地之下。从杜能的《孤立国》农业区位论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离市场最近,多是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等农作物,而水浇地则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农村地区,显然二者分布明显有别,尤其在城市周围,笼统地把菜地和水浇地混为一谈,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约经营程度,不利于城市规划,也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2)在“园地”中,把“桑园、橡胶园”归并到了“其他园地”之中。在我国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着大面积的桑园、橡胶园,有的还属于支柱产业,如海南和云南西双版纳等地的
橡胶产业。因此,这样归并分类,既不利于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园地进行研究、规划和管理,也不利于对各类园地的生产进行分类指导。
(3)“林地”部分,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6类归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类,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类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迹地和苗圃来说,迹地是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树木育林地,不仅在概念上有着很大区别,其管理措施亦明显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采用相同的地类符号,无法分清到底哪个图斑是绿树成荫的苗圃,而哪个图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迹地。
挑剔宝宝 2024-04-18
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涵盖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  (V1)
“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
(3)“村庄产业用地”  (V3)
“村庄产业用地”(V3)应为独立占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考虑到不同类型产业发展对用地条件的选择和建设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因此,将村庄产业用地细分为两小类。分别为“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和“村庄生产仓储用地”(V32)。
(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V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包括“村庄道路用地(V41)”、“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村庄道路用地(V41)”在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中占地较大,村内道路质量对于村庄整体人居环境很重要,为体现此类用地与其他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内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户道路等。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务独立占地的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用地。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主要为了与“村村通公交”等工程衔接,满足村内农用车、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同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村庄有码头、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将码头、渡口等特殊交通设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计入“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独立占地供应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设施用地。
(5)“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未利用地、边角地、宅前屋后的牲畜棚、菜园,以及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V9),涵盖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  (V1)
“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V12)是指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2)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是指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应为独立占地的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考虑到多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通常集中设置,为了强调其综合性,将其统一归为“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再细分。
“村庄公共场地”(V22)是指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包含为村民提供公共活动的小广场、小绿地等,不包括“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的附属开敞空间。如村委会院内的小广场,属“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V21),而非“村庄公共场地”(V22)。
(3)“村庄产业用地”  (V3)
“村庄产业用地”(V3)应为独立占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考虑到不同类型产业发展对用地条件的选择和建设管理要求存在很大区别,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因此,将村庄产业用地细分为两小类。分别为“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V31)和“村庄生产仓储用地”(V32)。
(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V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包括“村庄道路用地(V41)”、“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
“村庄道路用地(V41)”在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中占地较大,村内道路质量对于村庄整体人居环境很重要,为体现此类用地与其他村庄基础设施用地的不同管理需求,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包括村庄建设用地内的主要交通性道路、入户道路等。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V42)”是指村民服务独立占地的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用地。本指南将此类用地单列主要为了与“村村通公交”等工程衔接,满足村内农用车、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同时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村庄有码头、渡口等特殊的交通出行方式,可将码头、渡口等特殊交通设施的地面部分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计入“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V43)”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独立占地供应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等环境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安全设施用地。
(5)“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是指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未利用地、边角地、宅前屋后的牲畜棚、菜园,以及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的用地。
CSYMiracle 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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