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有谁知道

2024-05-17 05:53:37 (38分钟前 更新) 308 3201

最新回答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devilyu2266 2024-05-17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5、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6、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7、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8、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9、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10、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问题: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5、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6、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7、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8、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9、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10、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骨头杀手 2024-05-09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骆驼非洲 2024-05-06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476290225982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