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
2、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4、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