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危房改造政策谁了解

2024-05-29 21:07:53 (51分钟前 更新) 406 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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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型面积:135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参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国家林业局在批复各地建设方案时,允许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大家会说50平方米,太小了,我有钱为什么不可以做大一些呢?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首先,危旧房改造是以解决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是"雪中送炭",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并且中央和省里还要给予资金补助.这就要求危旧房改造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和财政补助.
中央规定: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省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以80平方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其次,各地住房条件不一,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度调整.那么这个"度"是什么?就是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面积标准.
(二)资金支持:135号文件规定: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也就是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采取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市县支持、林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的方式筹集.
目前,中央和省里的资金都已得到落实,关键是市县资金支持,这一点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政策中所没有的.能否得到市县资金支持,就要靠在座的各位场长去争取了.如湖南浏阳市大围山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长沙市和浏阳市分别按每户1万元和0.5万元给予了资金支持;安徽霍山县茅山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每户县财政补助0.5万元.
(三)优惠政策:135号文件规定: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优惠政策.那么,中央和省里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1、用地支持:国发[2007]24号、国办发[2008]  1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国家林业局等4部委出台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计发[2009]192号)规定: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文件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建房[2009]5号)文件规定:"棚改"中集中建设和配建的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所需土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
(一)户型面积:135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参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的标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国家林业局在批复各地建设方案时,允许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
大家会说50平方米,太小了,我有钱为什么不可以做大一些呢?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首先,危旧房改造是以解决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是"雪中送炭",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并且中央和省里还要给予资金补助.这就要求危旧房改造的户型面积标准要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和财政补助.
中央规定: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省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以80平方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其次,各地住房条件不一,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度调整.那么这个"度"是什么?就是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面积标准.
(二)资金支持:135号文件规定: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也就是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采取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市县支持、林场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的方式筹集.
目前,中央和省里的资金都已得到落实,关键是市县资金支持,这一点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政策中所没有的.能否得到市县资金支持,就要靠在座的各位场长去争取了.如湖南浏阳市大围山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长沙市和浏阳市分别按每户1万元和0.5万元给予了资金支持;安徽霍山县茅山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每户县财政补助0.5万元.
(三)优惠政策:135号文件规定: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优惠政策.那么,中央和省里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1、用地支持:国发[2007]24号、国办发[2008]  1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国家林业局等4部委出台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计发[2009]192号)规定: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文件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建房[2009]5号)文件规定:"棚改"中集中建设和配建的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所需土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
!首席12333 2024-05-29
建议到住建部的官网去查询,会更权威。以下仅供参考。
 1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一、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9〕135号  (三)相关政策:  2、关于资金筹措。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共同负担。  3、关于优惠政策。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3、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地要按照实际改造能力和配套标准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国家将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  4、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的水、电、暖、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各专项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同步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建议到住建部的官网去查询,会更权威。以下仅供参考。
 1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一、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9〕135号  (三)相关政策:  2、关于资金筹措。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共同负担。  3、关于优惠政策。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级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3、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地要按照实际改造能力和配套标准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落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国家将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安排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  4、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的水、电、暖、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各专项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同步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cathyying850 2024-05-19
按照林规发[2010]252号《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适用本办法的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规定,应该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然而在上面的支出中设计、预算、审图费一栏就有14项合计119.53万元;水电气费用栏有9项合计490.16万元;还有农民工保障金66.3万元,霹雷设施8.55万元。我们查阅了渝府发[2010]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附后),发现有很多项目存在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在该文件中没有收费项目却收了,有收费项目的却超过收费标准好几倍,有的多达几十倍,更重要的是,在上面支出的费用中有很多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已明确规定林场棚户区危改房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根本没有得到落实。
按照林规发[2010]252号《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适用本办法的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规定,应该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然而在上面的支出中设计、预算、审图费一栏就有14项合计119.53万元;水电气费用栏有9项合计490.16万元;还有农民工保障金66.3万元,霹雷设施8.55万元。我们查阅了渝府发[2010]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附后),发现有很多项目存在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在该文件中没有收费项目却收了,有收费项目的却超过收费标准好几倍,有的多达几十倍,更重要的是,在上面支出的费用中有很多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已明确规定林场棚户区危改房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根本没有得到落实。
夏初哥哥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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