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变更增加时要求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二、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
三、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除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3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交社保单位要求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
四、办理“商转公”、“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办理,过期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贷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价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