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调了行政执法主体。
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划分市中心与其所属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在行政执法中各自的职责,并要求配备、充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力量。
二是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档进行处罚,并对相应的处罚额度范围提出全省的指导性意见。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规定了调查取证依据。
对实际调查取证作出了具体规定。参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明确了如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金额。如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补缴数额。
四是明确了暂缓补缴手续。
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为消除企业建制的顾虑,加快推进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明确对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