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漳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漳州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调离漳州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漳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漳州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