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新昌,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依照第三条第(一)、(五)款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六)、(八)款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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