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责任田是不能随便买卖的,只有征为国有后方可买卖,同时买卖所得应上交财政,而不是“分了”。对个人买卖土地的行为,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买卖金额较大的交予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