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