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Undefined index: del2 in /home1/wwwroot/ling/wap.haogu114.com/zhidao_view.php on line 23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谁了解-公积金装修-装修知道-北京好谷装修网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谁了解

2024-05-15 09:45:57 (10分钟前 更新) 243 4867

最新回答

你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你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boneash2004 2024-05-15
你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你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踏雪1230 2024-05-13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希望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后颈伤痕 2024-05-06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幸运吧2016 2024-04-27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小阿殷- 2024-04-25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六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六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princess小姐 2024-04-17

热门问答

装修资讯

其他人还看了

页面运行时间: 0.07151699066162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