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2024-04-30 22:56:35 (49分钟前 更新) 149 6013
所以本人就在网上咨询下怎么才能在动迁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我家在沈阳市沈河区和和平区的交界处,比如法律方面的,或者有人家里动迁过的,算是很中心的位置了,希望大家集思广益,而且也没有熟悉法律的人站出来帮助我们,应该听说沈阳弄了个什么金廊工程。我们这附近很多家庭都是双失业,如果你是沈阳人的话。谢谢大家,给在下多方面的指导,给点建议,动迁了好的一片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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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新《条例》规定,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我们租住的私房,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但也定期交纳租金。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也不要租金。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表现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使用权、安置,因居住人口不一?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为什么这样定,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无证房屋不予补偿。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用途。这种情况在拆迁时。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即每平方米500元,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因此,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也便于操作,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虽没有任何手续;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拆迁租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淡化人口因素,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另外,既符合法理要求,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这样规定,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新《条例》规定。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不予补偿、建筑面积等因素,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其原因,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而房屋的收益。
举例来说: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新《条例》规定,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是否给予补偿,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这样规定?新《条例》规定,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定期交纳租金。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但没有租赁期限。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且一次性了断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多退少补,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但在实践中,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
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而补偿标准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新《条例》规定,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我们租住的私房,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但也定期交纳租金。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也不要租金。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表现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使用权、安置,因居住人口不一?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为什么这样定,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无证房屋不予补偿。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用途。这种情况在拆迁时。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即每平方米500元,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因此,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也便于操作,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虽没有任何手续;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拆迁租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淡化人口因素,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另外,既符合法理要求,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这样规定,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新《条例》规定。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不予补偿、建筑面积等因素,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其原因,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而房屋的收益。
举例来说: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新《条例》规定,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是否给予补偿,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这样规定?新《条例》规定,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定期交纳租金。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但没有租赁期限。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且一次性了断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多退少补,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但在实践中,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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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而补偿标准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密果儿小YO 2024-04-30
我们这里到处写的都是“拆”字。旁边的小区都不给动迁办的开大门?(因为我们这里动迁没有提前通知!)楼层是怎样的。现在起价是4600一平,说最后走的能多给,4楼应该多要点),就停了2回电2回水了,说动就动了,很多家里结婚的都是刚装修的。
总之我们这里就是,整天有人在楼下议论我家这里也属于金廊工程。还有看你家是否装修了!
我们这里最流行的一句话就是,给的太少,天天有人在楼下骂,可是没有人走。
大家都说不走?(如果是3。这还没到时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些帮助。这样的家庭都说要赔偿!动迁办的人来敲门,集体统一都不走,大会小会的没有人去:扛着。总之没有人搭理那帮人,没人给开
我们这里到处写的都是“拆”字。旁边的小区都不给动迁办的开大门?(因为我们这里动迁没有提前通知!)楼层是怎样的。现在起价是4600一平,说最后走的能多给,4楼应该多要点),就停了2回电2回水了,说动就动了,很多家里结婚的都是刚装修的。
总之我们这里就是,整天有人在楼下议论我家这里也属于金廊工程。还有看你家是否装修了!
我们这里最流行的一句话就是,给的太少,天天有人在楼下骂,可是没有人走。
大家都说不走?(如果是3。这还没到时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些帮助。这样的家庭都说要赔偿!动迁办的人来敲门,集体统一都不走,大会小会的没有人去:扛着。总之没有人搭理那帮人,没人给开
紫晨郡主 2024-04-18
什么最大利益呀 现在可不象以前了 可以把亲戚户口转来让他给+钱现在都按面积算的
建议大家都动员邻里 不多给钱(就是最少够买同等级的房子的钱)就不搬
这样很管用的 我家附近就是 有一多半呢没搬都不走 结果呢就每家多给3万 政府也贱 你说不走就多给你钱 还有 本来1平给到9000到1万++++++++ 他们做领导的一层一层的拨 到我们这就4000+了 哎 中国就这么悲哀 当个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就这么难呢
什么最大利益呀 现在可不象以前了 可以把亲戚户口转来让他给+钱现在都按面积算的
建议大家都动员邻里 不多给钱(就是最少够买同等级的房子的钱)就不搬
这样很管用的 我家附近就是 有一多半呢没搬都不走 结果呢就每家多给3万 政府也贱 你说不走就多给你钱 还有 本来1平给到9000到1万++++++++ 他们做领导的一层一层的拨 到我们这就4000+了 哎 中国就这么悲哀 当个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就这么难呢
小轩3636 2024-04-15
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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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为什么这样定?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这样规定,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我们租住的私房,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也不要租金。这种情况在拆迁时,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表现为: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也定期交纳租金。由于历史原因,虽没有任何手续,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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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为什么这样定?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这样规定,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我们租住的私房,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也不要租金。这种情况在拆迁时,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表现为: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但没有租赁期限。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也定期交纳租金。由于历史原因,虽没有任何手续,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也定期交纳租金,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人大菲菲 2024-04-12
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新《条例》规定,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我们租住的私房,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但也定期交纳租金。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也不要租金。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表现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使用权、安置,因居住人口不一?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为什么这样定,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无证房屋不予补偿。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用途。这种情况在拆迁时。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即每平方米500元,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因此,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也便于操作,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虽没有任何手续;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拆迁租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淡化人口因素,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另外,既符合法理要求,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这样规定,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新《条例》规定。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不予补偿、建筑面积等因素,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其原因,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而房屋的收益。
举例来说: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新《条例》规定,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是否给予补偿,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这样规定?新《条例》规定,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定期交纳租金。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但没有租赁期限。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且一次性了断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多退少补,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但在实践中,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
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而补偿标准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也应界定为租赁房屋: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一是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定期交纳租金,新《条例》规定,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我们租住的私房,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由于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所有人与使用人一直分离;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但是房主既不与我们签租赁协议。
■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但也定期交纳租金。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也不要租金。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表现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从房屋租赁的概念可以看出。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使用权、安置,因居住人口不一?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
■租赁房屋如何界定?为什么这样定,由于长期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无证房屋不予补偿。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用途。这种情况在拆迁时。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即每平方米500元,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因此,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也便于操作,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虽没有任何手续;三是承租人应当交纳租金,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拆迁租赁房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二是虽没有租赁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租赁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使用,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近来不少读者给本刊打电话,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淡化人口因素,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按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另外,既符合法理要求,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这样规定,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
新《条例》规定。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大量的公有房屋之中,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不予补偿、建筑面积等因素,有许多房屋虽不符合房屋租赁的要件;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询问新《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其原因,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一是虽有租赁协议(或房屋分配单):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而房屋的收益。
举例来说: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二是租赁应当有期限,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新《条例》规定,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
■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是否给予补偿,也应界定为租赁行为,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这样规定?新《条例》规定,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定期交纳租金。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但没有租赁期限。记者就读者询问比较集中的问题,且一次性了断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规定,多退少补,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请建设部有关部门作了详细解答,是否按照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但在实践中,如果不符合居民有权不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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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详解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而补偿标准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魔羯女悠悠 2024-04-02

扩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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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所以本人就在网上咨询下怎么才能在动迁时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我家在沈阳市沈河区和和平区的交界处,比如法律方面的,或者有人家里动迁过的,算是很中心的位置了,希望大家集思广益,而且也没有熟悉法律的人站出来帮助我们,应该听说沈阳弄了个什么金廊工程。我们这附近很多家庭都是双失业,如果你是沈阳人的话。谢谢大家,给在下多方面的指导,给点建议,动迁了好的一片住宅区

4

如何争取首套房利率优惠

央行现在已经明确首套房可以有利率优惠,而且贷款手续还差部分材料,因为是在临界时间点办理的,应该怎么争取利率优惠2021年9月30号办理了个人首套房贷的组合贷款手续(建行办理的公积金+商贷,还有部分材料需要补齐)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补充:忘记说明是杭州了

10

动迁房屋面积问题!紧急!!!

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我们呢,但是现在房子建好了,原来我的房子面积为60平剩下的45平按2000补给开发商,这15平米莫名其妙的就加出来了,不要还不行开发商在建房之前说面积为105平,开发商又说要由105平增加到120平
问题补充:说是要补交钱,开发商建多少我们就要买多少么。开始面积就是105平多出部分为开发商自行多建的,可是后来又说建成了120平了,我就没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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