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生土地增值税如何做账

2024-06-29 09:03:26 (38分钟前 更新) 298 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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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卷毛先生老杨 2024-06-29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  207  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一)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规定
  五、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调整。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92号)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  207  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该调整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进行。
  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补充和完善税务机关清算结论,并按规定办理税款缴纳或退还手续:
  (一)已清算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25号)规定
  五、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和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但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进行调整。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92号)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六月的橙子 2024-06-26
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泡椒苹果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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