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契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2契税的免税与减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派团体。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军事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本办法所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依照“细则”规定的范围。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给予免征或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