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有哪些

2024-07-04 08:39:11 (23分钟前 更新) 542 5342

最新回答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地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管人或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公用部分,按定编人数或在职人数)划分征免房产税。  
纳税单位的应税房产,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的房产,一律从建成验收的下期起征税。对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产,应自使用的月份起征税。  
纳税单位房产价值发生增减时(如拨入、调出、买卖等),从增减的下期起调整税额,当期税款不退、不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对城镇居民应纳的房产税,由于税源分散,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城镇居民委员会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地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管人或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公用部分,按定编人数或在职人数)划分征免房产税。  
纳税单位的应税房产,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的房产,一律从建成验收的下期起征税。对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产,应自使用的月份起征税。  
纳税单位房产价值发生增减时(如拨入、调出、买卖等),从增减的下期起调整税额,当期税款不退、不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对城镇居民应纳的房产税,由于税源分散,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困难的,可委托城镇居民委员会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小豆子就是我 2024-07-04
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咖啡熊33 2024-06-25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阿里嘎多~ 2024-06-23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6422009468079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