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是什么

2024-04-29 15:41:08 (49分钟前 更新) 195 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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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安置房建设组织领导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以落实扶持物业管理政策为保障,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监督各建设主体落实安置房小区40%配套商铺扶持政策和属地政府10%留用地项目的招商工作,确保以最快速.。希望能帮到您。
你好,:安置房建设组织领导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以落实扶持物业管理政策为保障,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监督各建设主体落实安置房小区40%配套商铺扶持政策和属地政府10%留用地项目的招商工作,确保以最快速.。希望能帮到您。
雾夜狂奔 2024-04-29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针对拆迁安置房管理,我市已先后出台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同时对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登记领证及上市交易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市住建委现已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关建设手续,并报送安置清册备案后,市住建委将根据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申报情况,积极有序地开展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发证工作可向拆迁安置的原政府部门咨询。  问题2:安置房能上市交易吗?如何办理出售手续?【延伸阅读:
芜湖市拆迁安置实时解答】  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必须在使用一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必须先行缴纳《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需要补交的费用(即优惠总金额)。需要补交的优惠总金额=享受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1+产权登记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安置房持有年限)。对拆迁安置房中的实行部分承租的被拆迁人需补足交纳承租部分产权的资金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具体手续如下: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所在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提交的资料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而后,您作为拆迁安置户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初始登记证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您名下的“产权证”。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不同于普通商品房
,涉及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政策,尤其是涉及用地方式、安置标准、安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等诸多因素,面广、时间跨度长,与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复杂。详细情况可咨询房屋地处的区建投公司或区建委。
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复杂。详细情况可咨询房屋地处的区建投公司或区建委。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针对拆迁安置房管理,我市已先后出台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其中《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同时对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登记领证及上市交易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市住建委现已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关建设手续,并报送安置清册备案后,市住建委将根据各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申报情况,积极有序地开展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发证工作可向拆迁安置的原政府部门咨询。  问题2:安置房能上市交易吗?如何办理出售手续?【延伸阅读:
芜湖市拆迁安置实时解答】  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才可以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必须在使用一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必须先行缴纳《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需要补交的费用(即优惠总金额)。需要补交的优惠总金额=享受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1+产权登记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安置房持有年限)。对拆迁安置房中的实行部分承租的被拆迁人需补足交纳承租部分产权的资金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具体手续如下: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所在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提交的资料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而后,您作为拆迁安置户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初始登记证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您名下的“产权证”。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不同于普通商品房
,涉及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政策,尤其是涉及用地方式、安置标准、安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等诸多因素,面广、时间跨度长,与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复杂。详细情况可咨询房屋地处的区建投公司或区建委。
此,拆迁安置房登记比商品房登记要复杂。详细情况可咨询房屋地处的区建投公司或区建委。
彩虹人生0 2024-04-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以下称安置房)是指向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限价商品住宅,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部门)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团购商品住宅。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青年路-东进路(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分别是其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安置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老城区和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分别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和20%的安置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安置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规划选址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为不断改善老城区人口密度高的状况,在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应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安置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土地出让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安置房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房价。届时根据房屋征收时点和周边商品住宅交易价格,核定安置房价格,并在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每种套型建筑面积左右范围控制在±3平方米之内,其中5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套型房源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30%,7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套型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70%。具体可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安置房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建筑企业施工。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以下称安置房)是指向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限价商品住宅,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部门)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团购商品住宅。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青年路-东进路(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分别是其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安置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老城区和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分别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和20%的安置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安置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规划选址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为不断改善老城区人口密度高的状况,在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应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安置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土地出让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安置房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房价。届时根据房屋征收时点和周边商品住宅交易价格,核定安置房价格,并在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每种套型建筑面积左右范围控制在±3平方米之内,其中5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套型房源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30%,7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套型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70%。具体可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安置房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建筑企业施工。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健健康康。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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