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重庆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局统一开设“租金汇缴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汇总和解缴。并要求执收单位在当日内将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 (一)可以申请减免的情况: 公租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二)不予减免的情况: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三)全部减免的情况: 1、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