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
(二)已婚家庭或年满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8倍。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