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户口的居民;或申请人是我市居民,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的及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不包括草厦)。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房屋转让的除外)或未办房产证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三、如何办理申请手续?报名时须提交那哪些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首先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证明或低收入证明,然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委托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居委会应对申请人市区户口、家庭人口、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送受理机关。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其予以补正。
受理机关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移交房地产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在市区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后按上述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张榜公布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后按上述程序报镇级政府审核,镇级政府核实并张榜公布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并填写《文登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
2、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户口主页、户口索引、个人单页);
3、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新身份证反正面);
5、企业职工应出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招工表复印件);
6、户籍在市区以外的企业职工或退役士兵,应出具所在村委会开具的无宅基地证明。户籍在外地的,由其当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房产证明;
7、退役士兵应出具有效的退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