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家庭住房面积状况计分(最高40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40
(二)限价商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40
注释:该条款中的“13”为本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20”为本规划期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
二、按家庭收入状况计分(最高15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920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920元计10分。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1864元的计15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1864元计10分。
注释:该条款中的“920元”为2010年度市内七区最低工资标准,“1864元”为2009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的月均可支配收入。
三、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计分(最高30分)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含)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30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60)×30
单身申请人年龄做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销售公告中公布的轮候排序计分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状况计分(最高15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家庭人口为一人的计5分,家庭人口为两人的计10分,家庭人口为三人(含)以上的计15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时间加分(最高10分)
申请家庭依据本积分规则取得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后,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再次申请时加2分,加分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