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