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