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取暖费分两种:居民建筑收费标准和公共建筑收费标准。
2.居民建筑收费标准;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3.公共建筑收费标准:本市公建实施按热计量收费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每个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每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用热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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