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