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
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
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
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
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
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 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
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
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
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