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有什么标准

2024-07-04 05:45:50 (29分钟前 更新) 514 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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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了了大哥 2024-07-04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  .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12  ㎡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  .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12  ㎡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  .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12  ㎡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  .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12  ㎡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
左家庄与特8 2024-06-22
制定标准折叠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折叠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折叠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折叠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折叠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宣、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折叠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折叠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制定标准折叠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折叠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折叠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折叠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折叠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折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宣、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折叠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折叠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椰子の童話 2024-06-11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念念1218 2024-06-07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6  —  30  ㎡,使用面积为  16  —  19  ㎡;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6  —  30  ㎡,使用面积为  16  —  19  ㎡;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复方氨酚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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