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是什么

2024-07-01 13:38:22 (48分钟前 更新) 111 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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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使用面积为10—1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使用面积为10—1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爱滴娃 2024-07-01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圣莱德厨房电器 2024-06-17
参考文件是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参考文件是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兔纸来个兔宝宝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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