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使用面积为10—1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