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末获产权证,就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资格,怎么能谈得上交付日期?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也随时会引起争议。 二、拿到房门钥匙就等于实际交付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如果客户拿到钥匙,却不能入住,且无产权合法证明,交付日期则成为开发商缩短商品房保修日期的借口。 三、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标准不清来拖延交房。 如交付可以理解为现房交付,也可理解为产权证交付,所以购房户在合同中应明确是现房交付,还是产权证交付。 四、“入伙通知单”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开发商在客户付清款后,给客户开出移交证明,也就是入伙通知单之类的文件,这种通知书交付给客户,在未经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视为已按交付日期交付。开发商为什么会在交付日期钻空子呢?这是因为: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 在目前的标准文本中对“交付日期”解释不明,又无统一规范,任由客户理解和开发商自己解释 二、开发商有意欺诈 一些开发商有意欺诈,以缓解工程进度压力,吸引购房者购买。 三、行政机关的延误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在给开发商的房屋登记发证中,工作作风拖拉,延误了开发商合法证件的领取,使开发商将损失转嫁给客户。 总之,签购房台同时,在“交付日期”这一款,可得留点神,一般来讲,交付的时间、方式越具体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