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土地闲置费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所得税前扣除。土地闲置费不得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而应该列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实现销售确认收入时结转销售成本。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税法仅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原因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受扣除限制,如延期支付货款的罚息等。
二、 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显然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支出范围,因此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