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年颁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规定,经济适用房住宅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05元/平方米·月(绿化率超过30%时,物业管理费为0.52元),由产权人交纳。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淘,房屋及小区共用
设施的日常维护。如果是高层住宅,产权人还需交纳电梯和高压水泵的运行维护费,费用为0.47-0.56元/月·平方米。房屋自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标准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由产权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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