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2024-06-03 06:03:56 (27分钟前 更新) 152 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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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nono521521 2024-06-0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  拆迁资格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征询市房地局的意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布《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当由所属单位报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并交拆迁所在地区、县房地局进行项目审验。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悬挂出示。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七条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经拆迁地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受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二章  拆迁资格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征询市房地局的意见;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布《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应当由所属单位报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并交拆迁所在地区、县房地局进行项目审验。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房地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iaopiao1234 2024-05-24
您好,北京拟立的拆迁新法今起在政府网站征集民意,违法拆迁将最高被罚五十万元,比原规定提高十余倍。
     今日公示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与一年半前实施的有关管理办法相比,明确提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城市镇建设的原则。
     新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及法律责任都做出细化。具体提出了特殊情况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等实施方案,并规定了拆迁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平衡”原则。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对无证拆迁、骗取拆迁许可证等违规行为的制裁办法。并把“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三万元提至十到五十万元。新条例还同时规定,拒绝搬迁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北京拆迁工作的推进正处于紧迫关头。该市政府提出的整治“城中村”计划将在今年陆续展开,涉及建筑面积逾二百七十万平方米,涉资数百亿。提高拆迁效率、保障多方权益亟需一部切实可行的拆迁法出台。
     有关专家建议,拆迁活动的矛盾复杂性决定政府必须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审批程序,保证拆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足额到位。此外,还应为经济困难的住户建设廉租房,同时加快法律周期,保证最终合法的强制拆迁能得以实行。
您好,北京拟立的拆迁新法今起在政府网站征集民意,违法拆迁将最高被罚五十万元,比原规定提高十余倍。
     今日公示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与一年半前实施的有关管理办法相比,明确提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城市镇建设的原则。
     新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及法律责任都做出细化。具体提出了特殊情况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等实施方案,并规定了拆迁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平衡”原则。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了对无证拆迁、骗取拆迁许可证等违规行为的制裁办法。并把“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三万元提至十到五十万元。新条例还同时规定,拒绝搬迁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北京拆迁工作的推进正处于紧迫关头。该市政府提出的整治“城中村”计划将在今年陆续展开,涉及建筑面积逾二百七十万平方米,涉资数百亿。提高拆迁效率、保障多方权益亟需一部切实可行的拆迁法出台。
     有关专家建议,拆迁活动的矛盾复杂性决定政府必须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格行政审批程序,保证拆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足额到位。此外,还应为经济困难的住户建设廉租房,同时加快法律周期,保证最终合法的强制拆迁能得以实行。
hsx1314520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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