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4.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1的规定。 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6.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7.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