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谁知道

2024-06-29 12:06:33 (38分钟前 更新) 249 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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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1.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1.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1.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希望可以帮助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1.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1.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1.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8 档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所有资料。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档案应将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等材料与原验收材料一并建档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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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哥丶WLy 2024-06-29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  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  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办法》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对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查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统一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基于现场抽查情况对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不采信时,应及时要求业主进行隐患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所有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石膏板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送检,并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材料的选定,应采用监理等第三方见证抽样方式。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消防验收评定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和判定。对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验收完毕的项目进行抽查。其中总队以支队验收项目为主,以大队验收项目为次,抽查比例为1—5%;支队对大队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5%。抽查情况总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通报。凡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继续按照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公消发[2005]48号)规定直接在窗口办结。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必须通过外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建筑工程验收审批流程公开以各设区市消防支队为单位进行发布,同时数据定期向总队汇总。流程公开内容按照支队验收查询表、支队复查验收查询表、大队验收查询表、大队复查性验收查询表四类格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实施施工监督检查。凡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无资质、越资质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  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  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各类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四)审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原件、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建设单位落实公安部61号令资料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办法》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对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查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队,由总队统一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基于现场抽查情况对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不采信时,应及时要求业主进行隐患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所有使用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混凝土、实体砖墙、石膏板等常见不燃材料除外)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送检,并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筑内部装修送检抽样材料的选定,应采用监理等第三方见证抽样方式。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消防验收评定的内容、数量和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和判定。对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验收完毕的项目进行抽查。其中总队以支队验收项目为主,以大队验收项目为次,抽查比例为1—5%;支队对大队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5%。抽查情况总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通报。凡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简易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继续按照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赣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公消发[2005]48号)规定直接在窗口办结。我省简易工程范围如下:
1、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除外);
2、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3、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必须通过外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建筑工程验收审批流程公开以各设区市消防支队为单位进行发布,同时数据定期向总队汇总。流程公开内容按照支队验收查询表、支队复查验收查询表、大队验收查询表、大队复查性验收查询表四类格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实施施工监督检查。凡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无资质、越资质进行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Dianayaoyao 2024-06-17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规范: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规范: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蓝色晚风blue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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