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色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该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世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