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物业管理前期开办费,有的地方也叫前期物业管理启动经费,有许多人现在都不知道该如何收取,有 什么政策或法律的依据,我在网上搜索了很长时间,才找到2 条依据: 1、适用于北京市的(此文件是否还有效我不太清楚, 只不过此文件时确实明确了如何收取物业管理启动 经费)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 年7 月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 号令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 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2、适用于宁波市(是《物业管理条例》 刚刚颁布完成后,宁波市建委发的一个文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 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建综〔2006〕450 号 (四)初期物业管理费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为便于计算,多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7 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 9 元/平方米,高层房屋按地上建筑面积11 元/平方米计收),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 70%在交付验收前交纳。 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7 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管理 企业,嗣后在房屋交付后按规定分批划拨。 3、《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4 年9 月8 日 沈政发第35 号)中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经费的 来源和使用 ”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 元的标准,向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交 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并及时划转到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专帐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其中50%作 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启动经费,50%作为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的管理启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并以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产 权归国家所有,拨用给小区管委会经营使用,其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这是我找到的两条依据,其他地方的朋友请自行查找。 物业管理开办费由谁出?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何为开办费?在业主入住前,保证房屋的水、电、气、暖运行所产生的人力费用和固定资产 费用的总和。 首先,我们要明确,消费者花钱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是什么?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应 该具有可使用性。可是,当业主办理入住时,若只有房物建筑本身,而没有水、电、气、暖 等使用功能的话,实际上这个商品并不具备可使用性,我们总不能点起煤油灯,升起煤炉子, 扛起扁担重新走入从前的生活方式吧? 也就是说,当消费者使用自己购买的商品时,得有水、有电、有气、有暖,而水、电、气、 暖的使用性是开发商应该提供商品时所必须具备的。 在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出现以前,开发商得自己组织人员管理,自己购买管理所必须的工具、 设备、办公用品;也就是说,所须的工具、设备、办公用品本身应归类为房屋本身的附属物。 所以,开办期(通常指业主入住之前三个月的时间)的费用得开发商自己掏。只不过现如今 社会大分工越来越细致,诞生了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这项工作。如此一来,所有的后勤工 作就不必由开发商亲为了,而改由专业的物管公司操作。但是作为开发商,提供必要的工具、 设备、办公用品还是不可缺少的。 自业主入住之后,开发商也就完成了他的商品交付工作。尔后,再使业主的日常生活运转起 来就需要业主支付费用了,也就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 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 房。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 10 日内,向 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 当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