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注意是当月一次计入,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0000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0000万元
帐面上不变了.只是在年终汇算所得税时调整应纳所得税.10000/5=2000.调整应纳税2000即可.
旧的会计制度是可以按五年计入.但现在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一次性计入.不然年终审计时会有异议
问题补充:除于5是什么意思?第一年汇算清缴时调增了2000元,那以后各年就都不用了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